一、一般離婚孩子都是怎麼判的?
孩子具體會判給誰,是要看具體情況。
1.夫妻離婚後,孩子會判給誰並沒有硬性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孩子很小,會判給女方,但也不一定。總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夫妻離婚後孩子戶口該怎麼處理?
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隨誰。
1.在離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之後,孩子的戶口可以隨父親,也可以隨母親,如果孩子未成年,由父母代為辦理。(如果成年,則他自己就可以自己去辦理)
2.前面說到,離婚後小孩戶口辦理,如果小孩已經辦理的了戶口,需要遷移戶口的,另一方需要配合;如果小孩還沒辦理的戶口,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想給孩子上戶口,需要在夫妻雙方戶口分立後,去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
三、最新協議離婚的程式怎麼走應該?
程式包括申請、審查、登記。
1.申請、審查、登記。
2.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4.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四、單方面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材料的?
單方面起訴離婚需要遞交的材料包括:
1、起訴狀;
2、身份證原件;
3、能夠證明夫妻關係的證明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有子女的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等;
五、離婚冷靜期是多久時間?
離婚冷靜期是30天,就是雙方到達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時,要等待30天,期滿後雙方理應在30日內再次到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證。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首先要知道離婚冷靜期一共是30天,並且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果因為家暴等情況訴訟離婚的話,都是不可以運用離婚冷靜期,如果遇到了家暴,等可以收集一下證據,然後起訴到法院都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