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證>

女18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結婚證 閱讀(1.09W)
女18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一、女18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也鼓勵晚婚晚育。因此,男女十八週歲是不可以領取結婚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結婚程式有哪些流程

1、結婚登記是建立婚姻關係的法定程式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男女雙方一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不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也不論是否同居,都為合法的夫妻關係。

2、結婚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3、結婚登記的程式

結婚登記的程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綜上所述,就目前而言我國尚未對結婚年齡做出修改,因此現在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還是跟之前是一致的,即其中要求女性要達到20週歲,而男性的話則必須要年滿22週歲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