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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的法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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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的法定年齡

我國結婚的法定年齡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是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最基本條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頒發結婚證。

婚姻是有自然和社會要求的,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儘管我國婚姻法賦予每個公民有結婚的權利,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結婚的法定年齡的人,才能有結婚的權利。 我國法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我國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結婚的法定年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我國法定的結婚年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一些地區和單位依據本地區或本單位的自行規定,在本地區或本單位強制施行晚婚晚育,對凡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申請登記結婚的一律不予開具結婚登記時所需要的單位證明,甚至有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混淆了法定婚齡與晚婚年齡的性質,侵犯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結婚權利。

雖然規定了結婚的法定年齡,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結婚的法定年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週歲,女十八週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