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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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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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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別

簡單講,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結束雙方權利義務了,是終止這就是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個月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