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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年齡沒到生孩子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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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年齡沒到生孩子怎麼處罰?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性的結婚年齡不得低於22週歲,女性不得低於20週歲。目前社會中未婚先孕的情況並不少見,很多懷孕女性都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也就無法取得合法的婚姻證明。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生育孩子該怎樣進行處罰呢?本文小編就對“結婚年齡沒到生孩子怎麼處罰?”這個問題給大家進行解答。

結婚年齡沒到生孩子怎麼處罰?

沒有什麼處罰,只是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生子社會撫養費怎麼算:

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徵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徵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生子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的繳納標準是按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於違法行為。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都是不符合我國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當為孩子上戶口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標準需要參考當地的具體規定,也要考慮當地的收入水平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