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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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