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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是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確提出的,不是單獨的當事人。一夫一妻制,又稱個體婚制,是相對於群體婚制而言的,它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下列三個方面的含義:1、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寡,都不得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2、己婚者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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