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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撕結婚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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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結婚證犯法嗎?

夫妻一方撕結婚證犯法嗎?

撕毀結婚證不犯法,一般發生在夫妻吵架時,往往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構所在的區(縣)民政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

二、《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對於補領結婚證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式進行。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資訊與身份資訊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詢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係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第六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發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參照本規範第三十八條規定填寫。

第六十七條補發婚姻登記證時,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將婚姻登記證發給當事人。

對於夫妻一方撕結婚證的行為,是屬於雙方存在的矛盾糾紛,並不涉及到違法犯罪的情況,如果涉及到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的,是可以協商離婚處理的,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並要求法院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