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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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