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滿足結婚的條件

結婚 閱讀(4.62K)

滿足結婚的條件

現在提倡的是一個戀愛自由、婚姻自由,所以男女雙方結婚登記首先是必須完全出於自願的原則。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國中的《民法典》裡面的第一千零四十六條提到:結婚即到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必須完全是出於自願的原則,不能允許其中有任何的一方對另外的一方強迫威逼利誘或是又任何其他者對此進行強加干涉。

第一點男女雙方自願結婚必須要滿足以下的三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就是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有對於結婚這件事情表示自己是出於自願的一個的個人的行為能力。

第二個條件就是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對於同意結婚這件事情所表達的意思必須是完全真實的。

第三個條件就是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對於自己同意結婚這件事情的意思表達的作出一定要符合既定的法定形式。

第二點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法定的結婚年齡

這裡所提到的法定的結婚年齡值得是指法律所規定要求的的公民允許自願進行結婚的一個最低年齡。

在我的現有的《民法典》裡面的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有規定: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士不能在23週歲以前進行結婚,女女士不能在20週歲以前進行結婚。國家鼓勵晚婚晚育。國家所謂的一個晚婚的具體標準是男性在年滿25週歲的時候、女性在年滿23週歲的時候進行結婚。國家對於晚婚晚育的男女雙方當事人會有一些政策,也就是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所在的地區所規定的一些關於晚婚晚育的一個優惠待遇。

第三點就是要符合一夫一妻制的一個原則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的當事人必須被法律認可為單身,或是喪偶離婚等,也就是現在沒有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