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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宜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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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宜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男女結婚的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就包括禁止結婚的條件,而這裡面有一條是禁止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男女辦理結婚登記。那到底我國法律規定不宜結婚的疾病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也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至於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鑑定。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於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准許結婚,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對此未加限制。因此,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對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如制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該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由於社會的發展及科技的發展,法律對禁止結婚的疾病只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並沒有具體規定,因此,現實中還會出現一些疾病無法界定是否為禁止結婚的疾病,這時就需要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諮詢和優質法律服務。

男女是否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並不是由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說了算的,而是需要到醫院做出專業的鑑定才可以,此時不是患有疾病就不能結婚,我國法律規定不宜結婚的疾病主要是上述三類,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要是日後疾病治癒的話,那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的,也是允許男女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