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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性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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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性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結婚嗎

一、沒有性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結婚

關於無性行為能力能否結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規定的。但因為生理缺陷不屬於疾病,且無傳染、無遺傳,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律時取消了這項規定,實行願者不禁的原則,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無性行為能力,但願意與之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後發現“上當”,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查證屬實判決准予離婚。

相關知識拓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

1、性病;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

3、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痴、呆子);

4、癱瘓;

5、麻風病;

6、患有其他型別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婚。

二、抑鬱症患者可以結婚嗎?

抑鬱症也屬於精神病的一種,存在下列情況下,精神病不能結婚:

第一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病症、躁狂抑鬱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應禁止結婚。因為他們在發病期間已經失去理智,常難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會危害社會治安。所以,讓這樣的病人結婚,不僅對病人本人無好處,也會給對方造成不幸。

第二是發病期雖然已過,但精神症狀尚未徹底緩解或正在治療中的病人,也不能結婚。因為此時病人對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們在熱戀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後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所以,那些想用喜事衝一衝來治療精神病,或擔心兒女患了精神病,影響終身大事,而給他們匆忙物色物件,草率結婚的做法是錯誤的,不僅難以達到目的,甚至還會因此而釀成悲劇。

雖然我國明確規定患有一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但對於沒有性行為能力這種情況而言,並不屬於禁止的範疇。只要對方在明知其沒有性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讓願意與之結婚,同時雙方也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則就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