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結婚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結婚 閱讀(2.64W)

結婚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為您推薦】新浦區律師   南山區律師   涿州市律師   城區律師   鼓樓區律師   雲和縣律師   宿豫區律師   

當事人不管是辦理結婚還是離婚手續,若不能滿足實質條件的話,肯定是無法達到目的的,也就不能成為合法夫妻或者解除婚姻關係。《民法典》中對結婚的實質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幫助你進行具體瞭解。


一、結婚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終止以後才能。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4、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二、生理有缺陷可以結婚嗎

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而現行的《民法典》並未把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所以說,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結婚的。

1、這種生理缺陷,既無傳染性,又無遺傳性(無生育能力)對對方健康沒有影響。

2、實際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自願結婚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方或雙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他們的結合完全是出於互相照顧、互相安慰;另一種是一方由於公傷或疾病造成的這種生理缺陷,而另一方完全出於高尚的情操,自願做出犧牲的結合。這種自願結婚,一般對社會也無危害。

3、考慮到當前我國尚未能在全國的範圍內普遍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所以有無生理缺陷,婚前不易發現。而婚後發現的,只要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就應准予離婚。對於婚前故意隱瞞生理缺陷者,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結婚是每個人的權利。不能因為生理有缺陷而剝奪他們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光在婚姻問題上,在其他問題上也會受到傷害,比如名譽權問題等。這種情況下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之後再進行處理。而對於生理有缺陷的人,若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那麼要准予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