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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自書遺囑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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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自書遺囑注意事項是什麼?

訂立自書遺囑注意事項是什麼?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遺囑人親筆書寫

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不能用列印的,也不能讓別人代寫。書寫時字跡要清晰,語義要準確,不要使用摸稜兩可的語言。最好別用鉛筆書寫,用毛筆、鋼筆或簽字筆都行,這樣不易被人篡改。

2、簽名

寫完遺囑後,遺囑人一定別忘了簽上自己的姓名,這不能讓別人代簽,也不能用捺手印來代替簽名。

3、註明年、月、日

寫完遺囑後,遺囑人必須寫清楚立遺囑的時間,這個時間包括立遺囑的年、月和日。年、月、日三項都得寫清楚,漏掉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行。常見的錯誤是隻寫年、月而沒寫日,這樣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二、自書遺囑特徵是什麼?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在日常生活當中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根據遺囑的不同形式來進行不同的確定,比如說自書遺囑就需要當事人自己親筆書寫,否則如果他人代寫是屬於無效的,將不會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