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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孩子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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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孩子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孩子在社會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弱勢群體,對於父母來說,不管婚姻關係是否存續,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遺棄孩子的情形,我國現行法規定的遺棄孩子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

一、遺棄孩子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遺棄兒童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

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兒童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

3、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遺棄兒童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下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及環境,方能準確進行刑法評價。

二、遺棄罪是自訴案件

遺棄罪大部分是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罪、毀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犯罪案件;

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婚罪,遺棄罪,妨害通訊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情節特別嚴重,受害人為弱勢群體,受到嚴重傷害的人民檢察院對遺棄罪提起公訴。

對於遺棄孩子,導致了其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的情形,需要承擔遺棄孩子法律責任,但是對於那些,僅是導致孩子捱餓的情形,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一般的父母都會按照規定,撫養孩子,另一方會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至其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