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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談戀愛可以嗎?

家事糾紛 閱讀(2.84W)

強行談戀愛可以嗎?

段某是一名25歲的男青年,家住山西省某市郊區。2001年,段某與女青年吳某建立了戀愛關係。2002年初,女方吳某感到她與段某之間性情不和,便提出與段某中斷戀愛關係。段某堅決不答應,並以種種手段威脅恫嚇吳某,他把點燃的雷管扔到吳某家的院內。吳某仍不答應和好。段某仍然不死心,一天晚上,段某乘吳某的父母外出之扭,闖入吳某家中,將吳某捆綁起來,扛回自己家裡,要求她答應和自己繼續戀愛,並且結婚,吳某堅決不答應。之後,段某用暴力姦汙了吳某。

律師專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本案例中,女青年吳某因為感到與段某性情不合適,中斷戀愛關係,這是吳某的權利,她有權作出中止戀愛的決定。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還規定:“……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段某一味糾纏吳某,並把雷管扔到吳某家院內相威脅,這是在進行強迫,違背了當事人吳某的意願,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違反。更為嚴重的是,段某捆綁吳某,以暴力強姦吳某,不僅是對婚姻自由的踐踏和破壞,而且構成了強姦罪行,觸犯了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

專家釋惑

本案例中,男青年段某的行為既違反了民法典的婚姻自由原則,又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瞭解什麼是婚姻自由,這一點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