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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證書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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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證書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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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證書對於每個人來說具有相當大的作用,所以說現在人們都選擇辦理出生公證書,但是出生公證書的辦理流程也是複雜繁瑣,需要準備好相關部門需要的材料才能順利的辦理出生公證書。那麼出生公證書如何辦理呢?

一、出生公證書如何辦理呢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1)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出生公證書的辦理需要準備相應的材料,並且到指定的部門地點申請辦理。而且在辦理期間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注意事項。所以建議想要辦理出生公證書的人們先了解下這方面的注意事項,避免在辦理過程中出現意外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