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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分居多長時間可以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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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分居多長時間可以判離婚

一、起訴離婚分居多長時間可以判離婚

分居二年可離婚。如果達到這個條件,是可以離婚的,但如果一方不同意,還是要通過法院訴訟,並不是分居就自動離婚了。至於說附加條件倒沒有什麼。至於是否確實分居,那主要就是由分居方注意保留和蒐集一些證據,比如在外面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啊,與其他家人同住的,可以尋求等。證據可以相對證明。

二、離婚時的分居認定標準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對於該分居條款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才全面:

1、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出國留學、異地工作分居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有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作為法定判離的理由,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造成的才行。

2、分居時間必須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不間斷的。

分居必須是連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開始計算。“滿兩年”是指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積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性生活義務。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分居,是指男、女雙方間沒有夫妻性生活。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其實質是指夫妻間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間性生活之義務。

4、夫妻分居滿兩年必須有證據證明。

如果主張離婚的一方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兩年,法庭仍不會認定。我國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的目的,是非常不易的。因為,證據是訴訟的靈魂,法庭認定必須要有證據的支援。而夫妻是否真正分居這種隱私性很強的證據,是很難舉證的,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就更難舉證了。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

分居往往涉及隱私,取證不易。法院一般是根據相關證人或居委會的證明,並結合其他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如果原告能提供分居協議那更有證明力。

在證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這一問題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理,原告負舉證責任,在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在分居期間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原告只能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需要說明的是,即使符合前面三個要素,也僅是屬於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更重要的是,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已分居滿兩年以上,則需要提供證據,並被法院採信。但現實中,由於分居涉及個人隱私,如果另一方否認,分居事實就難以認定。即使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條件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先行調解,只有調解不成,感情確實破裂的,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按照法律的規定,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持續分居兩年的,那麼一般就會判決離婚,當然此時還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分居離婚條件才行。而證明夫妻分居兩年,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以上就是對“起訴離婚分居多長時間可以判離婚”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