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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婚姻條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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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婚姻條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不符合婚姻條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不符合婚姻條件的法律後果具體如下:

1、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婚姻關係可撤銷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婚姻關係無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二、滿足結婚登記條件後的結婚程式的流程是什麼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雖然我國多項法律規範,都已經規定了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但是依舊存在此兩種婚姻關係。此種情形在發生之後,已經結婚的人,可以採取向婚姻登記處提出收回結婚證,或者是採取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