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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嗎

家事糾紛 閱讀(1.04W)
夫妻共同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務。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的償還。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特殊約定且該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既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不管婚姻關係是否存續,夫妻雙方都有償還的責任。因此夫妻關係存續之間的財產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額的,因此,對於債務的承擔也是承擔連帶責任而非按份責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債權人償還全部債務的責任,在償還之後可以向未承擔責任的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