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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判給誰?

家事糾紛 閱讀(2.01W)

非婚生子女法律判給誰?

隨著經濟的發展、文化的開放,中國人的觀念開始變得不再像以前般如此保守,中國現在每年都會有很多的夫妻選擇離婚,在進行離婚時,不僅需要解決財產分配問題,有些還需要解決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而其中最有分歧的就是非婚生子女法律判給誰的問題,因為非婚生子女可能與一方沒有血緣關係。

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姦乃至被強姦後所生的子女。那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該歸誰?非婚生子女法律判給誰?

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3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比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條規定“雙方條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5條規定“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意見”。

從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歸納為三個要點:

1、年齡因素:孩子在兩週歲以內,女方優先;孩子在10週歲以上,聽取孩子意見;

2、身體因素:如一方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帶孩子或對方做了絕育手術這一方卻還有其他子女,則另一方優先;

3、家庭因素:一方父母帶孩子多年且有能力繼續協助照顧,有優先權。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子女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訴,並非非婚生子女一定會判給有血緣關係的一方,血緣關係是法官決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判給誰時考慮的因素之一,但更多的還是考慮哪一方能為孩子更好的條件、更好的成長環境,還有就是孩子的意見,條文畢竟是死的,具體的案件有不同的情況,所以還是要針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