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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騙婚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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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騙婚的處理規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騙婚的處理規定

現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民法典》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援。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二、騙婚的特點和定性

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效婚姻。

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大家對於《民法典》騙婚的瞭解,應該越來越多,本文也介紹了部分的內容,騙婚的性質是非常的惡劣的,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失也是不小的。有的甚至構成了詐騙行為,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其他的法律對此都是有嚴格的規定,凡是觸犯法律規定的,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因此,大家一定要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切莫進行騙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