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由於特殊的身份性質,在進行婚姻登記和離婚的時候都有很多特別的規定。比如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特殊等。那我們的法律中對於軍人起訴離婚有哪些規定?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
軍人起訴離婚的規定:
我國關於軍人離婚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一、軍婚當事人協議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及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軍人一方應當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出具的離婚意見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婚姻法律對軍婚的特殊規定:
1、婚姻法對軍人的婚姻主要在離婚時有特殊的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無需徵得軍人同意的離婚案件
婚姻法33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軍人配偶提出離婚是由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配偶提出離婚後,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3、不適用婚姻法33條規定的軍人離婚案件:
即以下兩類軍人離婚案件不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1) 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不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該種情況是不能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只能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即按婚姻法第32條規定辦理。
(2)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我國《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3) 破壞軍婚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了“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即強姦罪)處罰。
三、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主要根據軍婚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確定管轄法院,具體如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文職幹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依照1991年4月9日頒佈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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