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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打過胎分手了能要賠償嗎

家事糾紛 閱讀(1.25W)

在我國打過胎分手了能要賠償嗎

一、在我國打過胎分手了能要賠償嗎?

戀愛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戀愛也是自由的。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對不合法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雙方只是戀愛,沒有長期的同居在一起,沒有創造了共同的財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長期同居生活,分手時要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繼承等問題。

如果與有配偶者同居戀愛,分手時提出索要分手費更是敗壞道德表現。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結婚後相互忠誠的原則。然而,破壞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費,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總之,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雙方只是單純的情況關係,涉及不到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索要分手費不僅不合法,還嚴重違背了道德品質。如果對方對提出否認分手費自願協商給予,法律也不強加干涉。

二、女方私自人流是否違法?

不違法。首先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生育權的規定, 其次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三、在我國未成年打胎需要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就需要監護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具體請結合本案。

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所以說男女雙方都要知道,如果分手的時候女方就是因為打過胎所以必須要求男方進行賠償,這種做法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全部都是不支援的。因此男方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如果根本就不願意賠償女方的話,那女方就算是打官司也根本就不會勝訴,甚至有可能法庭都不會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