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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遺棄行為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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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遺棄行為的處罰是什麼?

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每一位公民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觸犯了法律也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在生活中也會有許多人因為經濟原因將子女進行遺棄,那麼我國對遺棄行為的處罰是什麼?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有遺棄子女或老人得行為,將會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對於遺棄行為怎麼處罰

對遺棄行為怎樣處罰要依據期性質而定,如果構成犯罪的,按刑法相關規定處罰,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遺棄家庭成員可以離婚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20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19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三、遺棄罪的特徵包括哪些

遺棄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權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不拒不扶養的行為。

(三)本罪主體必須具有特定身份,即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的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且有能力扶養而拒絕扶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我國對遺棄行為的處罰是什麼,在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每一位公民都有撫養子女義務,如果擅自將他們遺棄也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在這裡也是勸告廣大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好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