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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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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等暴力形式存在,家庭暴力傷害的不僅是指對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也包括對家庭成員的心理造成傷害。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方法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問題與人們正在研究的反對家庭暴力運動中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體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對暴力行為實施者和被實施者的範圍理解不同。國際上通常是將家庭暴力理解為發生在夫妻之間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關係的男女之間,並不包括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暴力。

其次,對家庭暴力內容表述不同。國際上通常將其概括為對“身體、精神、性”等三方面實施暴力行為。

再次,對構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構成家庭暴力應具備的條件,許多在我們看來很輕微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其他國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將彼此間的冷漠、不理睬也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

由於一旦認定構成《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准予離婚的理由和依據,而且涉及到請求損害賠償問題,所以在認定上應該慎重,適用相對嚴格而客觀的標準。《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僅僅限於發生在夫妻之間,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的爭吵、打罵,不能一概作為,《解釋》中的家庭暴力來對待,暴力行為必須在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才能予以認定。《解釋》要參考其他國家的規定和理解,將性暴力單獨列出與“身體、精神”暴力共同進行規定,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與國際通常採用的說法相一致,贊成單獨列出。

另一種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將此單獨列出,因為對“性”方面實施的暴力,完全可以體現為對身體、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確指出,贊成這種意見的居多。所以《解釋》吸收了多數人意見,沒有將此問題單獨列出,而是認為性暴力問題可以通過其他方面規定加以適用和解決。關於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係問題,應該說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