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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反家暴法全文解讀是怎樣的?

家庭暴力 閱讀(1.09W)

在家庭暴力行為中,遭受傷害的往往是老人、婦女、兒童這些弱勢群體,受害人不僅要承受身體上的打擊和傷痛,而且在精神上也造成了巨大危害,在家庭成員關係解除之前,這些傷痛和危害是持續和反覆存在的,甚至會產生長期負面的心理陰影,為此,國家立法機關專門制定了反家暴法,那麼,反家暴法全文解讀是怎樣的呢?

對反家暴法全文解讀是怎樣的?

1、明確了家庭暴力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明確了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適用

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2、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特殊保護等五項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項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的原則;尊重受害人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特殊保護的物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對兒童的保護非常重要。

3、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就是說,向公安機關報案是上述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4、告誡制度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輕微,夠不上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同時還明確了告誡書的證據作用。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5、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強調預防為主外,一個很大亮點就是專章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可以單獨申請。有通常保護令,有緊急保護令;保護令內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騷擾、禁止跟蹤、禁止接觸、責令遷出等,還有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協助執行。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給予訓誡,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緊急庇護制度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7、撤銷監護制度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而且,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還要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綜上所述,關於反家暴法全文解讀,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亮點,對家暴行為的形式和當事人進行了清晰界定,明確了預防教育懲處相結合等五個原則,建立了相關機構和單位履行報告義務、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提出告誡、受害人可申請保護令和緊急庇護、法院可撤銷當事人監護身份等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