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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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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標準是什麼
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但是,現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並未對“家庭暴力”作出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對家庭暴力作了涵義界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作了如下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從上述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來看,家庭暴力包括對身體施暴和對精神施暴。
我建議,受害人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僅有聊天記錄,需要在平時生活過程中,遇到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時,注意錄音、錄影固定證據,若行為人存在毆打行為的,應及時報警並就醫,注意保留因毆打致傷的照片、醫院門診病歷等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