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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共同生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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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共同生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家庭暴力共同生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家庭暴力共同生活認定標準是,基於婚姻和血緣關係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對於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屬於家庭成員的問題,並未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是將其排除在外的。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二、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綜上所述,只要當事人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捆綁或者進行其他的精神侵害,公安機關不會因為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就不按照家庭暴力來處置,像是成年子女跟父母不居住在一起,但是長期對父母進行家暴的話,也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