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是政府強制要求夫妻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的程式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程式如下;
一、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需要以下程式:
(一)夫妻雙方寫好離婚協議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後再次到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
(三)離婚登記機關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
二、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需要以下程式:
(一)起訴。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需要寫好起訴狀後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立案。法院接到起訴後進行審查,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交費。法院決定立案的,原告接到通知後需要繳納訴訟費。
(四)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五)法院安排調解,調解成功的不再開庭審理。
(六)庭審。如果調解失敗或者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則安排開庭審理。
(七)判決。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決離婚;反之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我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我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至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可以是一方或者雙方存在下列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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