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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歸女方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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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歸女方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孩子歸女方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孩子歸女方的情況:

1、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個年齡段的孩子還處於幼兒期,需要母親哺乳,母親相對來說能更好,更細心的照顧孩子,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法院一般會以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將孩子判給女方。

2、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週歲的,自願由母親撫養的,應當尊重其意願。

4、男方另外有子女。如果男方還有生育能力,或者有其他子女,那麼法院可能會偏向女方,畢竟親生母親對孩子會更體貼一些,能給孩子最好的愛。

5、男方有不良生活作風或患有重要疾病。如果男方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或者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為孩子提供一個健康和諧溫暖的成長環境,或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歸女方。

二、女方第二次起訴離婚能判離嗎?

起訴離婚二次不一定判離婚的,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後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第二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作出判決,如果法院一直不判的,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檢察監督建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

辦離婚時孩子未滿兩週歲可以歸女方撫養,第一次離婚法院沒判,第二次再去起訴離婚也不一定會判離,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如無法證明夫妻之間沒有感情,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若能證明有重婚,家暴行為存在,法院會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