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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 | 法院會對居住權進行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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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離婚案件中,法院會對居住權進行判決嗎?

離婚案件中,法院會對居住權進行判決嗎?

杭州離婚律師:《民法典》規定了居住權的問題。訴訟離婚時,法院會對居住權進行判決嗎?

一般情況下,一方無房可居屬於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法院可以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的形式予以幫助。但是,如果雙方沒有雙方沒有協商好居住權的問題,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會直接判決居住權。

2021年7月5日,小剛向一審法院起訴稱:

小剛和小紅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

小剛婚前購買A房屋,首付18萬元由小剛個人出資,是婚前個人財產。

因雙方性格不合,也不在一起溝通感情,2020年8月份第一次起訴離婚,立案後小紅答應協商離婚,故小剛於2020年9月2日申請撤訴。因雙方達不成協議離婚故小剛再次起訴,現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離婚。

請求:1、要求法院判決離婚;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查明:

小剛與小紅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現小剛請求離婚,小紅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共同財產A房屋,房屋首付款180000元由小剛個人出資,該房屋尚有貸款250096.48元未償還,小剛、小紅於庭審中均認可房屋價值3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小剛與小紅的婚姻雖系自願構成,但由於雙方在多年的生活中不注重感情培養,導致夫妻關係日漸疏遠。審理中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雙方均同意離婚,事實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夫妻共同財產A房屋,為便於償還房屋貸款,房屋歸小紅所有為宜,剩餘房貸由小紅償還,考慮小剛個人支付首付款180000元的情況,結合房屋現價值及未還貸款數額,認定小紅應支付小剛房屋折價款60000元。法院判決:

一、准予原告小剛與被告小紅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A房屋歸被告小紅所有,剩餘房屋貸款250096.48元由被告小紅償還。

小剛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小剛、小紅均同意離婚,法律不應強加以干涉,應准予離婚。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A房屋,為便於償還房屋貸款,房屋歸小紅所有為宜,剩餘房貸由小紅償還,考慮小剛個人支付首付款180000元的情況,結合房屋現價值及未還貸款數額,認定小紅應支付小剛房屋折價款60000元並無不當。

關於上訴人小剛主張的居住權問題。居住權屬用益物權的一種,設立居住權雙方應當簽訂居住權合同或雙方在訴訟中協商一致,雙方未簽訂居住權合同或未協商一致的,在離婚訴訟中,考慮離婚後雙方生活的方便性,及以後各自生活的和諧性、穩定性等因素,本案不宜判決房屋歸屬的相對方擁有房屋的居住權。因此,對小剛的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援。

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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