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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樣分割汽車 | 能不能單獨分割車牌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34W)
離婚時怎樣分割汽車,能不能單獨分割車牌

通常來說,婚前購買的車輛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但婚後購買的車輛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當然,這只是簡單從婚前婚後購買加以區分的結果。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在離婚案件中,在對車輛進行處理時,需要嚴格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交付行為。

此外除了汽車本身的價值,在北京、上海等地實施限購政策以來,車牌“一號難求”,使得離婚時分割車輛的情況也十分多樣。

那麼離婚時,車輛及車牌該如何分配呢?法院一般會如何處理?

01 如何確定車輛的價值?

(一)協商確定

在分割車輛之前,首先要確定車輛的價值。

由於車輛是實物資產,難以分割,通常要給車進行初步定價,將其轉化為貨幣形式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所以待分割車輛的具體價格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優勢在於比較便利,符合當事人內心的期待。

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將協商結果由法院記錄在案,在此基礎上對分割方式進行調解或判決。

此外注意,車牌號的價值從法律角度難以確定,一般不具有經濟價值。

但是,在分割汽車時,考慮到部分城市車牌號的稀缺性,如果當事人雙方以十幾萬確定其價值,一般也會被法院認可。

(二)評估確定

很多情況下,雙方無法就車輛的具體價格達成一致意見,這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車輛的價值進行鑑定,評估結果可直接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

但是這種方法對於當事人來說並不是那麼划算,因為評估的結果是以車輛當時的市場價值來確定的,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隨著評估時間的拉長,車輛可能會再次貶值。

此外,雖然車牌號依附於車輛而存在,但評估僅能確定車輛本身的價值,通常無法確定車牌號的價值,比之協商,評估有其不足之處。

02 離婚時車輛分割的方式

在離婚案件中,確定車輛的價值之後,對車輛進行分割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補償

法院按照大致均等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一方取得車輛所有權之後,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競買。

在雙方均想得到汽車所有權的情況下,由法院進行主持,雙方叫價,出價高者取得車輛的所有權,並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三)拍賣。

在雙方均不想取得汽車所有權時,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申請對車輛進行拍賣處理,再對拍賣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婚後購買的車輛因為種種原因,掛靠登記在他人名下,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一般不予處理,這類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案件,法院通常會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03 車牌可以單獨分割嗎?

有些夫妻在離婚時,對車輛的分割沒有異議,但對車牌號的分割卻產生很大分歧,畢竟車不難買,但在一些城市,車牌指標卻是稀缺品,離婚時自然誰也不願意給對方。

在離婚案件中,車牌可以作為獨立財產進行分割嗎?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車牌屬於車的從物,其產生與使用依賴於車本身,具有依賴性、從屬性,不應當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物來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像在北京這樣的城市,車牌的價值甚至有可能高於車輛的價值,已經成為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稀缺資源,不應當簡單認定為車輛的從物。

在分割財產時應當兼顧考慮車輛的價值及所有權的歸屬,車牌的價值及其歸屬問題。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有失偏頗。

依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就車牌問題達成協議,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處理車輛及車牌的歸屬。

以北京為例,如果取得車輛的一方不是原車輛所有人,不用等到有購車指標後再去辦理過戶手續,其可依據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直接取得車牌指標。

當然,取得車輛及車牌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綜上,車牌在法律意義上並非財產,只是區分汽車身份的標誌,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為離婚財產的要求。

所以實踐中的處理方式通常為,把車輛與號牌一併判給一方所有,並由該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以此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