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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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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條件是什麼?

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條件是需要在第1次起訴離婚之後的6個月時間之後提出。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六個月後,而且還要有新的離婚證據。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一審判決3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需要提供相關的證具檔案。第一次起訴之所以沒能判決離婚絕大多數原因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訴之前應該利用這段時間有爭對性的蒐集一些必要的證據,這樣才能對第二次離婚起到有利的作用。我國法律對於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後什麼時候開庭並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實踐中,起訴立案後一週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週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後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通過訴訟的方式提出離婚的請求的話,首先是需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還有就是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雙方確實感情已經破裂,第1次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之下,在6個月之後是可以再次提出離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