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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活著遺囑可以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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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活著遺囑可以生效嗎?

被繼承人活著遺囑可以生效嗎?

被繼承人活著遺囑不可以生效,當事人去世之後,遺囑才會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去世以後遺囑才會生效,而且還要看裡面是否有附加條件。這時候才叫繼承。

本來還活著,如果這時候過戶財產的,這叫贈與,當然也受法律保護。只是法律依據就完全不一樣了。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被繼承人

在法定繼承關係中,每個公民,不論性別、年齡、精神狀況、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如何,也不論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無行為能力人都可以作為被繼承人。但這只是具有了作被繼承人的資格,要現實地成為被繼承人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果公民沒有死亡就不會發生繼承關係。

(2)公民死亡時必須留有個人合法財產。

(3)公民死亡時必須有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遺產無人繼承,則應按無人繼承的遺產處理,但這種處理不是繼承,故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為被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是什麼?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服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依上述規定,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願清償者外,繼承人對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第二,保留必留份的原則。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我國有關的規定清償債務。

第三,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須於清償債務後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取財產的處理方式並不是不能瞭解,如果說定立遺囑,表明自己去世之後相關的財產的分配情況的話,那麼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也就意味著在被繼承人在世的時候是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