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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夫妻名下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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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離婚夫妻名下財產怎麼分配?

辦離婚夫妻名下財產怎麼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二、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情形有什麼?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夫妻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辦離婚夫妻名下財產可以協商分配的方法,辦離婚手續之前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明確,極易出現糾紛,此時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問題,要求就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辦離婚手續之後,夫妻雙方因履行離婚協議而分割財產時,也容易出現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