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要賠償費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9.94K)
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要賠償費嗎?

一、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要賠償費嗎?

是可以向過錯方索要賠償的。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我國法律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犯內容是什麼?

1、侵害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2、被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3、侵害物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物件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物件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其損害結果雖然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但其物質損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單純的財產損害。

三、執行離婚損害賠償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1、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3、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其中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的各種情況進行了相關的規定,雙方可以就賠償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協商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選擇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並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