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非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非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沒有任何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監護人的權利包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2、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行為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的義務:
1、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有哪些?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五、請求撤銷監護權的起訴書應該怎麼寫?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在我國,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對孩子的監護義務一直的孩子完全取得民事行為能力之後,如果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沒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也可以請求撤銷父母的監護權,但是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後,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