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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改為共同財產的協議違法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55W)

一、婚前財產改為共同財產的協議違法嗎

婚前財產改為共同財產的協議違法嗎

不違法,如果婚後簽訂了書面的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財產歸夫妻共有,這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依法認定為有效,雙方有依協議履行的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之所以作出婚前財產可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是基於夫或妻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的原則。但婚前財產歸屬的約定應採取書面形式才有效,對雙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公積金算不算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

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在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因此,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從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住房公積金用來購房,該住房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論從哪個角度理解,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一般來說,婚前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所取得的收益都是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也就是歸夫妻雙方共同擁有,而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變為婚後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做特殊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