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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和故意傷害怎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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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毆打他人和故意傷害怎麼懲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和故意傷害怎麼懲罰?

毆打他人和故意傷害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 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如果沒有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的話,一般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懲罰即可,如果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將會根據所導致的後果嚴重程度來判處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應當根據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作出不同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