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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探視權規定多長時間?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9.19K)
離婚孩子探視權規定多長時間?

一、離婚孩子探視權規定多長時間?

離婚孩子探視權規定多長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探視權中止條件包括哪些?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三、探視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8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之後如果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歸屬的話,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當事人是可以探望孩子的,這也是屬於我們國家的民法典當中所作出的一種規定,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看望的具體的方式,還有具體的時間,首先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