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小明在父母公司有20%的股權;小紅自己買了套房,還有20萬存款。
為了保護各自的婚前財產,在朋友的建議下,他們在結婚前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
協議約定:“小明名下的股權歸其個人所有,小紅名下的房產及20萬存款歸其個人所有。”
兩個月後,二人登記結婚。
三年後,小紅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小明名下的股權。
現在問的是,離婚時,小紅可以分割小明名下的股權嗎?
李曉娟律師分析:
在我們的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權益的,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小明和小紅通過簽訂婚前協議的方式,明確約定了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這種約定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小明名下的股權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小紅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對小明名下的股權進行分割。
但是,需要說明一點的是,該股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小紅有權主張對婚內的這部分收益進行平均分割。
李曉娟律師提示與建議:
通過本案,我想說和大家說說,什麼樣的婚前財產協議才會被法院支援,怎麼籤婚前財產協議,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1、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親筆簽名;
2、雙方具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在自願的基礎上;
3、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比如,涉及的財產必須是雙方名下的財產,不能涉及到第三人的財產;不能侵犯第三人的財產權益;不能以逃避債務為目的;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