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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是獨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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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是獨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一、女兒是獨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獨生子女是可以繼承財產的,主要是因為民法典的新法規有明確要求,法定繼承是按照親屬關係,而實行的順位繼承製度。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比如:家庭中的父親去世,母親、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也都健康,父親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這樣獨生子女就不可能直接繼承父母的所有遺產。

但是如果提前寫了遺囑,就能夠有權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遺囑繼承能夠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會開始法定繼承。比如房子是屬於父母的財產,生前立下了遺囑,就會寫明由誰繼承,其他人是沒有權利要求繼承遺產的。

二、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三、父母的遺產兒媳能繼承嗎?

一般媳婦不能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公公、婆婆的房產或財產,但是喪偶媳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除外。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私有財產的穩定性。在繼承中子女的繼承權要優於配偶的繼承權,這其中的原因是,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而配偶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其繼承權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婚姻關係不像血緣關係那樣永生存在。這一點可以從代位繼承的規定中得驗證。兒媳婦要想繼承公婆的遺產,一般而言,可以以以下原因請求繼承:

1、以有困難需要得到女方家的幫助、照顧的身份參加;

2、以盡到了主要的贍養老人義務的身份參加;

3、以其他法律上認可的理由。

獨生子女是可以繼承財產的,主要是因為民法典的新法規有明確要求,法定繼承是按照親屬關係,而實行的順位繼承製度。以上就是關於女兒是獨生子女有繼承權嗎的相關介紹。本文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提交諮詢,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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