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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能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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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能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律規定不能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二、婚姻登記新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申請。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提出申請應當是夫妻雙方自願提出離婚申請。民政部要求,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記住是書面協議而非口頭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

民政部門收到離婚申請書之後,婚姻登記員會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靜期。

民政部門受理離婚申請後,當事人將進入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對現有存續婚姻的一種保護。

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撤回後,冷靜期結束,現有婚姻關係不受任何影響。

第四步:登記離婚。

若是離婚冷靜期過了,但是雙方又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走到這一步一般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直拖著不去辦離婚,當超過三十日雙方仍然沒有申請辦理離婚證,視為撤銷離婚申請,撤回後,冷靜期結束,現有婚姻關係不受任何影響。

第二種是雖然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過了,但是在接下來的三十日內並沒有一直拖著不辦,而是雙方實在過不下去了,從婚姻冷靜期怎麼也走不出來,決定還是離婚。

即使雙方達到了離婚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將仍然會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

上述說的是比較常規的離婚程式,若是不想等這三十天的婚姻冷靜期,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也就是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任何人都是有離婚的自由權利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之下的話,是不能夠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的,比如說根據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女性在懷孕期間對於男方來說的話是不能夠提出離婚的,這是保護女生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