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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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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離婚案件當中有過法律援助的案例,就像是在我國有些農村地區的婦女實際上當前的這段婚姻狀況,給自己帶來的可能根本就是無窮無盡的折磨,但也根本沒有實際的能力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任憑這種不正常的婚姻關係發展下去的話可能給社會帶來的影響也是後患無窮的。那麼,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援助的規定就有離婚案件範圍:法律援助範圍:第八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二、法律援助的特徵是什麼?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物件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物件。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物件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物件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三、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可見,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也是特定的。當事人需要滿足的第一個條件就是證明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聘請代理律師的費用,其次是針對那些因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重婚的這種特殊原因而提起的離婚訴訟才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的。其他原因而引發的離婚官司法律援助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