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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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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正文內容必須全部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的正文可以是他人代寫,遺囑人簽字就可以。但是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利益不相關的人作為見證人。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說明修改b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儲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儲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儲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二)代書遺囑

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式如下: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並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應該是最常見的遺囑形式,因為是遺囑人親筆書寫,能保證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現實生活中有許多老人沒有讀寫能力,就可以採用代書遺囑,將他人寫好的遺囑念給他聽後讓其簽字或者按手印。

如果是我國的公民想要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遺產的,此時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要求書寫遺囑的,才會被認定為立遺囑的法律行為合法有效,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不同型別的遺囑都是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的,此時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