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是不是平分財產的?
離婚一般情況之下是平分財產的,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
(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
(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
以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8、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
9、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10、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現實生活當中離婚的時候大多數人都想要了解一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個方面的問題,是不是按照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來進行處理,實際上也確實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對於這個問題是有確切的規定,但同時還需要了解到的,就是有些情況之下的話是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