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二、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1、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無效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若未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手續,特別是對於房產來說,雖然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真正權利人可以有權追回。此時,合同雖然有效,但買受人只能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若受讓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物權登記,可以善意取得物權,從而使物權發生變動。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嗎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不是單方民事行為,其理由為: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同時,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除了雙方另有約定按份共有外,應當認定是共同共有。因此當夫妻之間從未有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其在婚內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理。而考察財產處分行為是否為單方民事行為,主要看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項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無需他人同意,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而處理夫妻財產明顯違反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可分兩類:
(1)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又稱“相對的單方行為”、指須向相對人作意思表示,但不需相對人承諾,民事法律行為即能成立。如民事行為的撤銷、債務的免除、追認代理權等。
(2)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又稱“絕對的單方行為”。指無須向相對人作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即能成立。如立遺囑、刊登懸賞廣告、繼承人放棄繼承等。此類單方民事行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可生效。
三、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為共同財產;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確可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的相關解答,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律師進行解答。分割夫妻財產時一定要先確認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用婚前協議對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進行區分。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密雲區律師為您線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