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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分居能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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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分居能解除嗎?

事實婚姻分居能解除嗎?

分居後,事實婚姻並不能自動解除。想解除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訴離婚,我國承認的婚姻關係是依法登記結婚的關係,事實婚姻僅僅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只要雙方協議同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同居關係,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可以起訴至法院,法院會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二、無效婚姻要如何救濟?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存在事實婚姻,分居之後不能解除,要想救濟無效婚姻,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救濟,一種是民事訴訟救濟,去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行為手續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由於審查不合格所造成的婚姻無效,應該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