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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出軌一方分財產遵循什麼原則?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7.85K)
離婚出軌一方分財產遵循什麼原則?

一、離婚出軌一方財產遵循什麼原則?

遵循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訴訟中分財產時如果因一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可多分的財產,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如男方出軌財產全部歸女方可否公證

這種約定類似於忠誠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不違法國家法律的規定,理論上是有效的。但是因為婚內財產的分配涉及到多方利益,公證處是否願意接受此類公證業務還有不確定性。法律規定公證法的公證範圍是原則上的,對一些具體的事項無法根據法律條文直接做出判斷,而是由公證處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做出決定。

執行財產分割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財產分割首先需要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無過錯一方可多分的財產,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